初审通过第三方支付助电子商务发展
初审通过条文明定,专营的电子支付机构收受每一使用者新台币及外币储值款项,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等值新台币5万元;办理每一使用者新台币及外币电子支付账户间款项移转,每笔不得超过等值新台币5万元。
“金管会主委”曾铭宗会后受访表示,“金管会”非常赞成整体方向,希望尽快三读,让台湾电子支付机构有更大发展空间,进一步协助电子商务发展。
他说,子法会尽快通过,可望明年上半年一并上路,初步估计有兴趣业者约10家。
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,这两项额度得由主管机关洽商台湾“中央银行”依经济发展情形调整。
29日初审通过攸关第三方支付的“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草案”,电子支付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5亿元(下同),第三方支付储值及汇款上限定为等值新台币5万元。
“行政院”版电子支付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3亿元,经协商后,初审通过条文调高为新台币5亿元;仅经营代理收付实质交易款项业务的电子支付机构,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亿元。
委员会通过附带决议,网络环境变化太快,“立法院”每2年须审议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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